相關用詞解析
1.三方蓋章的《審定單》
發包人(或與承包人共同)委托進行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價的咨詢人,在得到初審結論后,要求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審價審定單》(簡稱“審定單”)上蓋章的行為。
2.免責事由
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本文通過筆者承辦的一起案件,剖析以下問題:
竣工結算審定價(以下簡稱“審定價”)是否具有唯一性?
承包人在《審定單》上蓋章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三方在《審定價》上蓋章對咨詢人是有利還是有弊?
最后從理論上解釋了為什么三方確認≠免責責任的道理。
案例簡介
2007年1月,國有性質的發包人按照其委托的咨詢人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價報告》(以下簡稱“審價報告”)已支付完全部工程結算余款。2009年3月,發包人的上級審計單位在對該工程進行國家審計時認為該工程竣工結算價應當為1.56億元,少于《審價報告》1300萬元……
為此,發包人先與咨詢人進行溝通,并共同就1300萬元數額進行復核。
在確定該誤差接近1300萬元時,立即通知承包人:希望其在核實該誤差的基礎上予以返還。但承包人以施工承包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為由拒絕核實,更不同意退還該1300萬元。于是,發包人以承包人和咨詢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包人退還多支付的1300萬元,并要求咨詢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訴訟中,承包人和咨詢人主要的抗辯理由如下:
1.在出具《審價報告》之前,發包人已在《審定單》上蓋章,故無權就自己已確認的結算審定價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2.無論從出具報告的時間起算,還是從發包人支付完畢工程結算余款的時間起算,均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發包人已無勝訴權利。
為了確定是否存在1300萬元的誤差,法院進行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認為:誤差為:118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承包人退還1180萬……
法院觀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已證明結算審定價應當是1180萬元,并且,承包人已自認已收到該1180萬元,對于承包人和咨詢人兩被告提出:發包人在《審定單》蓋章的行為是對竣工結算審定價的認可,三方蓋章的《審定單》屬于免責事由,為此,法院未予認可,為此,法院判定:承包人多收取的工程價款1180萬元理應予以退還給原告發包人。
至于訴訟時效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在發現價款支付存在誤差的五個月后提提起訴訟,其在法定訴訟時效之內,故兩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的抗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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